除斥
婚后,何大伟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张芳,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大伟又因小事殴打张芳,忍无可忍的张芳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的文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按照先后顺序,该类构成要件有:一、双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二、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三、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回。 该款的构成要件认定后,在三十日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各位读者朋友大家晚上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们一起了解在日常民事活动中,那些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呢?今天我们就《民法总则》那些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还是那句老话,希望阅读到本文的读者朋友给本文一个转发,让更多人们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具体权利,以此来更好的维护好我们合法权益
工期索赔,对于承包人来说,就是在发包人过错的情形下,顺延工期,以减轻工期压力,避免承担工期违约金,获得因发包人原因顺延工期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对于发包人来说,一般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成工程施工,获得逾期竣工违约金,缺陷责任期延长。 首先,工期索赔,要有证据
(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记者黄文博/台南报导 中古屋凶宅买卖纠纷又一桩,张姓男子透过中介在台南买到一间310万元的公寓,却发现公寓露台曾经有人自杀,向法院提出请求减少价金46万余元之诉,一审原本胜诉,但二审法官却发现已逾6个月的除斥期,改判败诉,且不得再上诉。 张男在民国99年12月间,透过吴姓女中介与王姓屋主的代理人叶某洽谈购屋,且在100年3月交屋。张某指控,完成交易的同年4月间,他始被邻居告知,房子曾在94年间发生自杀坠楼的命案,向台南地院提出请求减少价金的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官判决张某胜诉,将赔偿金减低至46万5000元
本书按照民法总则的体例结构,由专家学者结合民法总则的适用逐条作了精要解读。主要内容涵盖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等;为了帮助读者深入掌握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的内涵和精髓,作者结合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新旧规定作了对照解析;书中收录了民法总则历次修改情况等相关立法文件,便于读者更为方便快捷地理解适用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
原始取得又称权利之绝对发生,系因独立之事实而取得之权利,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关规定: 先占无主物而取得无主物之所有权(民法第802条) 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权(民法第808条) 拾得遗失物而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民法第807、810条)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权(民法第811条) 因善意受让占有动产,而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民法第801条) 因取得时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权(民法第768~770条) 因除斥期间届满,典权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权(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2年,不以原典价回赎) (民法第923条)
工期索赔,对于承包人来说,就是在发包人过错的情形下,顺延工期,以减轻工期压力,避免承担工期违约金,获得因发包人原因顺延工期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对于发包人来说,一般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成工程施工,获得逾期竣工违约金,缺陷责任期延长。 首先,工期索赔,要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