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
宣告无效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就是无效的,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但例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未达法定年龄结婚而起诉离婚的,但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2.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应当属于《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的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是相对无效,其诉权行使的期间是除斥期间,法定的期间未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权就不存在了,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以《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