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又称权利之绝对发生,系因独立之事实而取得之权利,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关规定:

先占无主物而取得无主物之所有权(民法第802条)

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权(民法第808条)

拾得遗失物而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民法第807、810条)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权(民法第811条)

因善意受让占有动产,而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民法第801条)

因取得时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权(民法第768~770条)

因除斥期间届满,典权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权(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2年,不以原典价回赎) (民法第9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