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本案是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子。 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某为逃避公司债务,与邵某共谋,虚构了甲公司欠邵某200万元的债务,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又将公司的主要资产虚假抵押给邵某。当法院对甲公司强制执行时,邵某提出执行异议,阻却强制执行
易某向张某借了200万钱,还了100万,还欠100万。同时易某又向郭某借了大额借款,未能归还。郭某与易某打起官司求还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鲁高法明传〔2019〕290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的通知》,确定济南两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中、西三个管辖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部片区包括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西部片区包括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 二、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北京1月25日电记者郑北鹰从国家林业局获悉:残酷杀害安徽省祁门县赤岭口木竹检查站站长黄政清的罪犯谢玉明,已于日前在当地被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谢玉明,去年3月份驾驶一台机动车偷运非法砍伐的珍贵的冷杉原木,在经过赤岭口木竹检查站时,检查站人员责令其卸下原木,谢犯突然驾车逃跑,并不顾众人追堵,以机动车穷凶极恶地将进行堵截的黄政清等3人拖出20多米远,致使黄政清牺牲,其他二人受伤(详见本报1999年3月20日一版)。 经当地公安机关查实,谢犯多年来一直以非法砍伐、收购、运输、贩卖黄山地区木材为业,罪恶累累,并暴力抗拒执法检查,将执法人员杀害
◎地球2013年已进入新文明,女王灵体返家,处理众生事务。 ◎看见自己的本性,修正自己,领悟了该怎么做,修行路的圆满,在执行到位。过,与不及,都无功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渝中区、江北区、北碚区、江津区选举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渝中区、江北区、北碚区、江津区选举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李钺锋等三十三位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渝检函〔2012〕1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吴雯等六十位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渝高法函〔2012〕6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陈和平、欧顺清两位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渝府函〔2012〕272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员工写了放弃社保的声明,法律后果各地不同! (一)广东的做法是,要求单位补交而单位不补交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已废止,但仍是重要参考):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