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关于对安徽省合肥等5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库增补名单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外委托工作管理的通知》(皖高法明传〔2022〕142号),合肥、安庆、芜湖、亳州和马鞍山等5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专业机构信息库更新工作。在中院申报、评审、公示结果的基础上,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查,确定合肥、安庆、芜湖、亳州和马鞍山等5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库增补名单,现予以公告(第二批)。 另: 2023年1月9日高院公告的“马鞍山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更正为“马鞍山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oo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oo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oo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沸沸扬扬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中,一位律师被司法机关疑充当“司法掮客”,将其带走协助调查。律师界表示:司法掮客在业界早就是公开的秘密。 (德国之声中文网)8月9日,中国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中,一位寿姓律师,于8月5日前后 被上海司法机关带走协助调查
主题是景观的主题,也是整体雕塑设计的思路。例如,它是一个具有积极向上意识的概念雕塑。在设计以孔子教学和儿童听课为主题的玻璃钢雕塑时,这是主要的设计元素之一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改善人类社会居住环境,实现住宅产业工业化的轻钢结构别墅顺势而生,成为房屋修建市场上十分火热的住房方式。轻钢别墅哪一个品牌更值得信赖?法美家轻钢别墅是一种年轻而极具生命力的钢结构体系品牌,已广泛应用于文旅建筑、公共建筑、个人住宅等等服务性建筑,在建筑市场上备受建筑商与消费者的青睐。 法美家轻钢别墅凭借自身多年的经验,致力于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的推广和应用,打造规划创新型、科技先进型、质量保证型、节能环保型的新型房屋,实现房屋建造的标准化、模块化、通用化,并实现工厂化大规模生产
案件描述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