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对于部分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您好! 感谢长期以来您对我司的信赖和支持! 因接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旅游商 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己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上述规定 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我司之前报关通关模式截止到8月5日报关单已经使用完毕, 后面的通关模式大大加大了我司的过港成本,现凡经我司香港中转的所有渠道均需加收1元/KG,最低一票加收20元。此中港附加费有8月7号生效
路桥区企业出口退税和企业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外贸企业享同等“待遇” 企业出口退税和企业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外贸企业享同等“待遇”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 关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此前文件只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集装箱做了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为了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
当报关报检完毕,货物该启程前往空港或者水港了。 然而,要进这几个区域,必须经过一道最重要的关口:主卡口。 表面上看,主卡口和高速公路的入口长得还挺像
我国至尼泊尔空运道路:尼泊尔是南亚山区的内陆国,北面与我国接壤,喜马拉雅山脉是中尼的天然国境。尼泊尔大多数交通都依托航空和公路运送,有54个机 场,加德满都特里布万机场机场是坐落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的一个国际机场。我国到尼泊尔加德满都空运有航班直航的城市有广州、拉萨、北京、昆明、上海、香港 等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一、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 报关 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单证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上海机场快递进口报关、代理(DHL报关、FedEx报关、UPS报关、EMS报关等)快件进口报关。 1、手续特简。根据国家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等法规规定,为适应快件作为"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报关,相对于贸易报关,在监管条件以及通关(报关清关)手续上,作了一系列旨在简化手续、加快速度的特殊安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1号令)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