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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27日下午,珠海市商务局联合拱北海关共同举办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政策专题宣讲会,企业反响热烈,珠海、中山共约200家企业,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与宣讲会。宣讲会上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拱北海关、珠海市商务局、珠海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一一进行了政策和系统操作答疑
还有不到两周的时间,三星就将正式推出Galaxy Note9,但根据此前的多次爆料,该机的外观设计已经没有悬念。现在外媒GSMARENA又曝光了一张高清渲染图,新机将与Galaxy Note8一样,保留Bixby按键和3.5毫米耳机插孔。 图片显示,三星Bixby按键位于音量按键上方,但这似乎是一个标注错误,因为从下面的手机来看,Bixby按键实际上应该是在音量按键下面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为方便申请人贷款还款,增加冲还贷提取方式,7月1日起实施。借款人可以申请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方便在哪儿? 公积金冲还贷,是指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以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经济小知识丨什么是跨境电商B2B通关?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这标志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美国原皮和皮革委员会(LHCA)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就价值而言,目前越南已超过中国,成为美国蓝湿牛皮出口的一个更重要市场。 前11个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意大利仍然是美国蓝湿牛皮的最大买家。前11个月,意大利共进口美国蓝湿牛皮100多万张,进口额为1.135亿美元
8月9日,三星正式发布新旗舰Note 9,作为今年阻击新iPhone的力作,他们也是做了一些准备的,不过想要抵挡后者大屏+双卡的操作,还真是有些难。 现在,三星新西兰官网已经出现了Note 9预约页面,其中还直接给出了它的外形宣传照,同时配以“Say hello to super power”的宣传口号,这意味着Note9和全新S-Pen手写笔,将带来更加强大的功能体现。 不得不说,Note 9今年标配的S Pen手写笔,从颜色上还是很靓的,功能上也是会比前代丰富很多(加入蓝牙功能),比如直接操控音乐等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2021年12月7日,重庆海关发布2021年第15号公告:自2021年12月15日起在重庆关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条码应用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告2021年第15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申报商品条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合规申报,重庆海关决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在重庆关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条码应用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请重庆关区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中附件1《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的要求,准确填报进口清单表体“条码”信息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