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102.8.29欠税被禁止处分的房地无法移转过户! 张贴者:2013年8月29日 上午1:16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8月29日 上午1:16 ] (新竹市讯)日前一位市民要卖房子,发现无法移转过户,才知道原来该房地因欠税未缴清已被稽征机关禁止处分,懊恼不已。新竹市税务局表示,纳税人逾期未缴本市地方税款达10万元以上时,该局基于保全租税债权,会通知地政机关,将纳税人的不动产为不得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之禁止处分登记。该局再次提醒民众,土地、房屋被禁止处分,是无法买卖、设定的,甚至因为大部分银行不接受被禁止处分的土地、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品,而无法顺利申请到贷款
2020年6月12日,江苏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20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荣列名单中。 根据规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基金会在2019年至2023年连续5年内,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统一答复,“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于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对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目前从徐州市税务局得到的消息是原则上仍需要进行申报,但没有明确的通知发布,建议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自行申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区第二批大型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0日。公示期间参保单位如有异议,可向市统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市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
2002年06月,公司被江苏省环保厅评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2001年度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 2003年09月,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命名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在现代管理经营中,信息化建设成为许多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企业信息化建设是通过IT技术的部署来提高企业的生产运维效率,从而降低经营成本的。这种信息化的普遍诉求,带动了软件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行业应用软件开发商和服务商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研究发现,目前在中小企业中应用最为普遍的信息化产品依次为财务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业务流程管理和企业资源规划系统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有位王姓车主来电询问,本身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已核准免征使用牌照税,且车辆汽缸排气量未超过2400立方公分,为何今(107)年会收到使用牌照税缴款书? 财税局指出:王姓车主原所有经核准免征使用牌照税之车辆,已转卖他人,另重购其他车辆供自身使用,但未提出新购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之申请,故今(107)年才会有收到新购车辆使用牌照税税单的情形发生。 该局提醒民众,符合身心障碍免税车辆须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才得以享有免(减)征使用牌照税之规定,倘若该经核准之免税车辆欲更换其他车辆时,仍须重新申请始得继续享有免税或减税之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纳税人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9.纳税人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稳岗补贴是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鼓励企业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给予企业的补助性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批复,国家税务总局烟台保税港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其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相应更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保税港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综合保税区税务局,于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公章和涉税费业务专用章,办公地址仍为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综合保税区税务局继续履行原国家税务总局烟台保税港区税务局行政职能,原有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