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予
第四届“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活动经报名推荐、资格初审、专家评审、实地走访及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程序,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黄鼎隆等12名同志作为拟奖人选,现予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盐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根据《关于同意开展“2O19年度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批复》(浙评组函〔2019〕92号),经各设区市“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推荐,省“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拟推荐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二队等35个集体为2019年度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周天石等198名个人为2019年度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现予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示时间:2020年6月17日至6月24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8:30—17:30)等方式反映公示对象在“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协议四》及《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警察学院2019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将拟录用人员(第二批)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程序,确定王洋、孙志伟2名同志为四川警察学院2019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第二批拟录用人员,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至1月18日。公示期间,如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或其他问题,请以真实姓名向省公安厅举报中心(028-12389)或四川警察学院组织人事处反映(0830-3113430),并提供必要调查线索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社会公示,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抚顺市第六批(第二次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现予公布。 请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做出新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知识框架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自2019年9月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使用新版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1.《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19年度修订)》 2.《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2019年度修订)》 3.《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2019年度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号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6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
住建部:禁止在市政工程使用砖砌污水检查井、平口混凝土排水管! 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对本《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