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发布2016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正)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案例23: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 可判定串通投标吗? 某教学实训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2019年1月10日开标,经专家评审后,供应商B为中标供应商。但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供应商A发现,中标供应商B的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与另一投标供应商C的股东与监事系同一人,且两家供应商的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供应商A遂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物权效力什么意思(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 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物权法》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夏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2日至11月5日对全县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进行了摸排清查,经调查证实,绽雄清真饭馆等178户食品经营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并长期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查无下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规定。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请绽雄清真饭馆等178户食品经营户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经营户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拆迁资讯 2019年8月22日 上午9:47 公司拆迁,劳动者不想去新工作地点上班,那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经济补偿吗?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境检疫
健身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没事就去健身会所溜达溜达也成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的爱好!但是,去健身会所的人群往往多半是新手和自由侠,除了刚办卡时健身会所会提供部分专业讲解及风险提示之外,之后在健身的过程中往往并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健身会所里面动辄几十磅的杠铃片,奔腾的跑步机履带等等,都极其容易因使用不当对健身人士造成伤害。由此,一旦造成悲剧,责任又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律师认为:作为健身会所的实际经营者,向会员有偿提供各类器械,应当对在会所健身的人员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有些人在我们国家为了报复别人,会选择给别人攻击的话,这样的侵权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但这种行为是很自然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今天,就像洛阳刑事律师看看短信算不算恐吓和威胁有关的问题是如何回答呢! 一、短信威胁算不算恐吓罪? 1、法律中没有对犯罪的恐惧,但有关的惩罚规则----通信工具向他人发送威胁和恐惧的信息,使他人的心产生恐惧和危机感,属于刑法挑衅罪。 2、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情节轻微只能视为违法行为,只影响社会治安,处500元以下罚款,拘留不超过5天。 二、受到短信威胁怎么办? 1、如果有人以短信的形式给你发信息,发送的内容威胁到你的人身安全,你应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