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2020年8月10日,经永州市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的《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的出台,在全国地级市中具有首创性,得到了国家和省文旅主管部门、市的精心指导和肯定,充分听取了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基层文化部门和文化工作者及群众代表的意见,体现了严谨、科学、求实、为民的旨和可操作性。 《办法》总结了永州2018年以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成功实践经验,对推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落地落实、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保障的基本文化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株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URL])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发放便民资料的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