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执法主体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10号)显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管理不规范,向环保不达标企业发放贷款,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贷款调查审查不严、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不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张方敏对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不合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三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条件的,不需要解除的理由,但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当然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全国服务热线:400-666-5077 企业邮箱东豪企业OA 重磅消息!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发布。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全面取消,12月28日起施行!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3.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案例23: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 可判定串通投标吗? 某教学实训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2019年1月10日开标,经专家评审后,供应商B为中标供应商。但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供应商A发现,中标供应商B的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与另一投标供应商C的股东与监事系同一人,且两家供应商的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供应商A遂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经我中心稽查,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其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016年9月28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该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2月23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仍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也没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2017年7月25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仍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亦未缴纳罚款,也没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据此,在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催告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程序后,我中心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4万元,于2018年3月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现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9日18时54分接到举报,8月21日10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申通快递营业部查获卷烟利群(阳光)2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现场无法找到该批卷烟的货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上述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此后,该批卷烟货主一直未来我局处理该批卷烟,现公告如下: 请货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到我局(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丰庆街26号,联系电话:0572-8085302)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
摘要:会被依法强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首页律师实务法律小知识什么是无违法犯罪证明? 什么是无违法犯罪证明? 问:什么是无违法犯罪证明? 答: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视为无罪,不得进行犯罪记录。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刑事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信息,以及办理刑事案件中记载的受立案、侦查、起诉等过程性信息,不属于犯罪记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