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吴琪铭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姚文智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18号行政法规《高等教育基金》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高等教育基金二零一八财政年度本身预算,并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937000.00(澳门币玖拾叁万柒仟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第6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融入国家发展工作委员会
【两学一做】本科一支部组织学习两个《条例》 11月29日晚19点,本科一支部于04509会议室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集中学习了近日由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实行)》以及修订后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本次会议由支部书记张露萍主持,支部党员全体参加。 会议第一项,传达学习了两个《条例》的重要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立法院第9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条之二、第三十一条之一及第三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委员郭正亮等18人拟具“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赖瑞隆等18人拟具“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及第九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问:企业资产整体转让,但不包括原企业的员工,是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门店木招牌、门头牌匾可以和营业执照不符吗? 门头牌匾可以和营业执照不符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牌匾可以和营业执照不符吗? 根据这个规定大家想必能知道自己的牌匾名字可以适当简化,但是要看你是什么行业的,只有符合规定的行业才能适当简化,其他行业是不允许的,所以在做门头牌匾的时候必须要注意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