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
为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就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国家医保局日前公布《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9年参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国家医保局日前公布《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1. 负责组织项目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组织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规定完成税金的申报,测算,缴纳和减免工作; 3. 组织完成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等资金计划的编写,完成日常资金协调工作; 4. 负责费用报销单据、工程款支付单据等款项收支的日常核算审核工作; 5. 审核项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对成本费用进行归纳及控制。 1. 本科以上学历,财务管理、会计相关专业,中级会计师及以上,并有两年以上本职工作经验,有大型现代服务企业或房地产行业类经验者优先考虑; 2. 熟悉国内会计准则及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相关企业财务、税务法规政策; 3.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4. 思维敏捷,接受能力强,能独立思考,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 5. 熟练应用财务Office办公软件及金蝶、用友等财务系统; 技能要求:
众所周知苗圃的助学善款跟运作经费是分开筹募的。大众捐赠的一分一毫助学善款,均100%用于助学项目、用于受惠者身上,不能从中扣除任何百分比用作会方运作经费或活动经费。 但巧妇难为无米炊,有了助学善款亦需要运作经费来跟进助学工作
随着注册公司的便利性不断提高,许多有梦想的年轻人开始了自己的事业。当他们开办公司时,他们需要核实公司的税种。当公司开始运营时,他们需要记录和报告税收
10月30日,十堰高级职业学校党委在结对点公祖村开展了扶贫主题党日活动。 30日上午,党委书记、校长黄志宏同志带领校领导班子、包户干部进村开展扶贫工作。 30日下午,校党委组织的扶贫主题党日活动在公祖村3楼会议室进行,学校领导班子、包户干部和公祖村干部参加了本次活动
岁末年初,赭山街道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切实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关爱和帮扶工作,春节期间赭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对困难**群众开展迎新年走访慰问活动,送上春节祝福和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将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群众的心坎上。 在慰问困难**群众时,街道领导与困难群众亲切交谈,详细询问其身体健康、家庭收支等情况,进一步了解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状况,同时送上米面油等慰问品,代表党和政府向他们致以节日问候和新春祝福。交谈中,街道领导认真倾听**群众当前诉求,同**群众一起分析问题、厘清实际情况,耐心地为其解读政策法规,疏导情绪,鼓励困难**群众积极乐观面对生活
为增强教职工民主监督的意识,调动教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科学管理、依法治校的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发展。 校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成立由校长为组长,教学副校长、行政副校长为副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由书记为组长,工会主席、总支纪检委员为副组长,教职工代表为成员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部分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各市、县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结合各市县财政困难系数,综合考虑各市县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情况,按照因素法,确定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下达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