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经
近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多项内容对化工园区、化工厂有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该法要求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近日发布《关于延期公布2022年导游资格考试结果的公告》,2022年江苏考区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延期至2023年5月19日9:00公布,提醒本考区考生耐心等待,届时再查询成绩。 《关于延期公布2022年导游资格考试结果的公告》正文如下: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并报经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同意,2022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结果(江苏考区)延期至2023年5月19日9:00公布。请考生届时登录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结果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学校2018年“端午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2018年6月16日(星期六)--6月18日(星期一)放假三天; (一)放假期间安排人员值班的部门,须将经分管校领导核批后报经校长批准的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时间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送人事处、保卫处备案(值班人员务必留联系方式)。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值班岗位,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并按值班规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带班领导要负责督促检查
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14日电 2月13日下午,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大会选举产生呼和浩特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常培忠当选呼和浩特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文明、蓝峰、郭志钢、靳春亮、张仲东、云玉美当选呼和浩特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晓帆当选呼和浩特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依公务人员升迁法第5条第2款规定,职务列等、称阶、等阶、级别相同且职务相当,并经各该权责机关甄审委员会同意核准对调之人员,免经公开甄选。同法施行细则第3条第2项规定略以,消防机关列警察官人员间之职务等阶相同,且同为主管、同为副主管或同为非主管职务人员,经双方当事人叙明理由,报经各该任免权责机关首长交付甄审委员会同意后,依程序报请各该任免权责机关首长同意对调。 请有意愿参与对调交流同仁至以下连结填写个人资料,并自行联系上开名册内人员,经双方合意后分别向服务机关提出对调申请,再由双方机关依升迁法规定办理后续相关作业
重磅!十六部门联合发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近日,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发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未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或不遵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所为之命令,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致危害人体健康导致疾病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公私场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发事故,大量排放空气污染物时,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至迟于一小时内通报直辖市、县(巿)主管机关。 前项情形,直辖市、县(巿)主管机关除令公私场所采取必要措施或得令其停止该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外,并应发布空气质量恶化警告及采取因应措施
1.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