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口
转知会员-全民健康保险第1类第1目至第3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由0.62人调整为0.61人,并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请查照。 一、依本署104年10月20日健保承字第1040031785号公告,全民健康保险第1类第1目至第3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由0.62人调整为0.61人,并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贵单位依规定汇缴健保保险费。 二、依健保法第29条之规定,第1类第1目至第3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依第1类第1目至第3目被保险人实际眷属人数平均计算
第14任总统、副总统及第9届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 具投票权且该日原有工作义务之劳工依法放假一日。 外劳不具投票权,需出勤者正常上班,周六大选 雇主未依法给假将处2万元罚锾。 健保费率、眷口调降,劳雇负担减轻,外劳每月自付额为282元,雇主906元
公、民营事业、机构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111.7.1生效)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三)-公、民营事业机构及有一定雇主受雇者适用(111.7.1生效).xlsx[开启新连结]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三)-公、民营事业机构及有一定雇主受雇者适用(111.7.1生效).ods[开启新连结]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三)-公、民营事业机构及有一定雇主受雇者适用(111.7.1生效).pdf[开启新连结]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三) ﹝公、民营事业、机构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适用﹞ 2.自111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资调整,第一级调整为25250元。 4.自109年1月1日起调整平均眷口数为0.58人,投保单位及政府负担金额含本人及平均眷属人数0.58人,合计1.58人。
2.健保以投保金额按费率4.55%平均眷口数1.7 3:6计算之〈劳工与雇主之比例〉 依据劳基法第3条规定,劳基法之适用范围如下:1.农、林、渔、牧业。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3.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