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会员-全民健康保险第1类第1目至第3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由0.62人调整为0.61人,并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请查照。
一、依本署104年10月20日健保承字第1040031785号公告,全民健康保险第1类第1目至第3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由0.62人调整为0.61人,并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贵单位依规定汇缴健保保险费。
二、依健保法第29条之规定,第1类第1目至第3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依第1类第1目至第3目被保险人实际眷属人数平均计算。本署依最新统计结果,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平均眷口数调降为0.61人。实施后预计每年可减少企业主负担8亿余元,也减轻政府补助之财政负担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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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一)至(三)连结网址如下,请贵单位参考使用。
四、如有任何疑问请洽询联络电话:(03)433-9111分机2029~2041、2045、2049~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