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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三)

﹝公、民营事业、机构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适用﹞

2.自111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资调整,第一级调整为25250元。

4.自109年1月1日起调整平均眷口数为0.58人,投保单位及政府负担金额含本人及平均眷属人数0.58人,合计1.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