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布洛芬混悬液是一种非甾体类解热镇痛消炎药,临床上主要用于儿童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儿童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那么,布洛芬混悬液小儿用量是多少? 布洛芬混悬液的标准用法用量是: 1-3岁,10-15公斤,1次4毫升,若发热或疼痛不缓解,可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决定,自2022年9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加强对美容机构等场所的现场检查” 中新网12月8日电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8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决定,自2022年9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无证行医行为、非法生产经营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从事医美服务行为、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医疗美容行业价格收费行为,严格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严格税收征管,清理整治线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2023年1月29日,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上海旺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商品名称:民得维)、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商品名称:先诺欣)上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就目前医保对这2个药品的支付政策回答了记者提问。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规定,上述2个药品都属于第十版诊疗方案范围
布洛芬混悬液是一种非甾体类解热镇痛消炎药,临床上主要用于儿童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儿童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那么,布洛芬混悬液小儿用量是多少? 布洛芬混悬液的标准用法用量是: 1-3岁,10-15公斤,1次4毫升,若发热或疼痛不缓解,可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2:00到4:00 李非,男,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成员,中国***党员,博士、主任药师,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副院长。1994年考入清华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本科毕业,后攻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沈阳药科大学博士,曾任东软飞利浦研发工程师,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任副主任。 在法规研究、审评、认证和检验领域具有15年经验:参与起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19项国家药监局法规,主笔起草《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完成国家局注册指导原则等课题19项;国家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长检查员、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专家、国家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X线设备及用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第一届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专家委员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8月9日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病毒治疗方案,经研究,将阿兹夫定片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第九版)》。 根据卫健委的通知,阿兹夫定片用于治疗普通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成年患者。空腹整片吞服,每次5mg,每日1次,疗程至多不超过14天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安徽养和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半导体激光治疗系统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091004。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2-10-20) 国家药监局:注销解剖型接骨板及配套螺钉等5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2022-09-01) 国家药监局:注销一次性使用压力延长管等2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2022-07-12) 国家药监局注销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医疗器械注册证书(2022-06-10) 国家药监局注销天智航医疗等企业医疗器械注册证书(2022-05-12) 以岭药业:连花清瘟胶囊获尼日利亚药品注册证书(2022-05-11) 一批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被注销 涉3家企业、6个产品(2022-05-11) 国家药监局注销天智航空心接骨螺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2022-04-27)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稳”、“六保”工作,保障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前公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41号),有关内容包括: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名下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和整理,不再开展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备案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或者注销
8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时发布“三定方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药监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国家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