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按
近日,省社保局下发通知,对2023年度社会保险(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进行了安排。 通知指出,2023年度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23年1月1日开始,2023年4月30日前结束。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开始进行当年度的申报缴费,2023年12月20日前结束,不得跨年度申报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山东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山东省自2005年起,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中国大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新制将上路,4月8日开始将不再按现行的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这意味大陆消费者海淘购物需要缴纳的税费增加。 根据新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下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万元
记者近日从省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通过两次降价,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将累计降低0.133元,降幅达21.89%,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设定的电价降价目标,按目前电量计算,每年可减轻企业用电负担26.2亿元。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我省于7月1日启动降价措施。从第一批降价措施来看,7月1日起,我省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电价空间8.8亿元将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6分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3月17日电(张旭)17日24时,国内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开启。随着国际油价遭遇“连环杀”,机构预测,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或下调约900元/吨,成为自2013年推出新定价机制以来的最大跌幅。 本计价周期内,欧佩克与俄罗斯就减产协议谈判出现“黑天鹅”事件,随后,沙特、俄罗斯等国家出现不同程度的增产,使得原油价格大幅回落
税法实操知识,这个税降3个到底能省多少钱?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申报了,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