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按
政府办公厅2014年起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印发通知,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通知提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
本文摘要: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公告,为了解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前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拒绝,国家发改委对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展开了全面辨别和修改,构成了《中央定价目录》(修改印发稿),现公开发表征询社会意见。 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公告,为了解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前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拒绝,国家发改委对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展开了全面辨别和修改,构成了《中央定价目录》(修改印发稿),现公开发表征询社会意见。其中,提及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福建省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发表交易气以及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构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主动放松由市场构成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一定条件下,生物质锅炉和燃煤锅炉可以相互替代。这两种锅炉非常相似,可以共用相同的炉型,如DZL燃煤链锅炉和DZL生物质链炉。但是两者的运行成本差别很大,那么这两种炉型的经济性如何呢?以下小系列将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比较: 理论上,燃煤锅炉与生物质锅炉在使用成本上的差异如下: 2. 锅炉理论效率取自国家标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中的限值,即最低设计要求值
在2022年8月之前,西藏新型肺炎疫情感染人数极小,是比较安全的地方。可是,从最近的疫情状况来看,西藏新增不少确诊病例。那么,西藏感染人数为何大增?主要有3原因
你好 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财务核算与税务是怎么规定的,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带着这种疑问去学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与税务处理: 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你好 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财务核算与税务是怎么规定的,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带着这种疑问去学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与税务处理: 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我市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工作启动以来,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各承办学校积极行动。2011年,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我市建设了10个乡村学校少年宫,每个少年宫支持房屋修缮费6万元、设备采购费14万元。同时各县(市)区根据自身条件自建了一部分少年宫
尊敬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您好!感谢您为新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的贡献,也感谢您多年来对税务和医保部门工作的支持! 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乎您的切身利益,帮助您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以2019年度为例: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含补差30元),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的关心、关爱,政府给每个参保居民补助了520元
俄文翻译: Разъяснение Верховного народного суда «О некоторых вопросах применения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при рассмотрении споров о праве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жилых комплексах»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