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按
建筑业是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工伤风险高的行业。然而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往往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不过今后,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了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为做好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工作,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文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尊敬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您好!感谢您为新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的贡献,也感谢您多年来对税务和医保部门工作的支持! 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乎您的切身利益,帮助您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以2019年度为例: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含补差30元),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的关心、关爱,政府给每个参保居民补助了520元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于1月份开始,参保单位需严格按照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在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2021年月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我市参保企业2022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8189元和3638元执行。待2021年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对月缴费基数超过18189元,但低于2021年月平均工资300%的和不足2021年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进行调整补收
摘要:截至5月26日,今年已有山东、上海、天津等7省份明确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整体的状况是: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90元,居全国最高;青海省全国最低,为1270元,与上海相差920元。你在哪?今年工资涨了吗? 你所在的省份最低工资标准还调整吗?凡是跟钱有关的政策调整很多人都很关注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房地产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以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考虑成本费用支出.但对房地产企业到期将借款本息还款作为购房款应将借款本息作为房地产企业应税收入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规定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