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按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建筑业是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工伤风险高的行业。然而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往往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不过今后,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了
本文摘要:【第16号公告】关于信息透露媒体有关规则过渡**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6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透露的信息,应该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合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报》拒绝,完备有关规则,具体信息透露媒体的条件,作好规则修改前后的过渡**会。 【第16号公告】关于信息透露媒体有关规则过渡**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6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透露的信息,应该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合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本文摘要:(原标题:两部门:我国将阶段性减少社保费亲率)记者2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通报,将阶段性减少社会保险费率。通报称之为,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付比例多达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付比例降到20%;单位缴付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计结余可缴纳月数低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付比例减少至19%,减少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继续执行。明确方案由各省(区、市)确认
养老保险国家规定必须交满15年,才可以享受到退休金的福利。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8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090和611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按照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313号)文件要求,在清算准备期内(2014年10月至启动核心业务月之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暂按2016年度缴费基数缴纳,待清算完成后,再按规定调整缴费基数进行补差结算。因此,我校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一直按照2016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2019年6月,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57号)文件要求,我校对2017年度、2018年度缴费基数进行了补差调整,调整基数后开始按照2018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64号)文件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由各单位暂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1号)规定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8%)和职业年金(4%)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从个人调标后的实际增资部分代扣代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待养老保险操作时,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5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均提高0.04元,调价执行时间为10月20日24时。 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是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根据10月20日前10个工作日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变化情况计算确定的。9月下旬以来,受美国石油钻井平台数量下降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呈震荡上行走势,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有所上涨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