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按
我们国家呢是鼓励技术创新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各项政策上都有一定的优惠下面税先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那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称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或者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的具体要求大家可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些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家门口网购进口药“又快又省” 11月24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正式印发。这意味着全国唯一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真正进入实施阶段。 我省的消费者将能在家门口“又快又省”买到进口药
港股今日劲升824点或3.4%,报24952点,创自2020年7月起近18个月最大单日百分比升幅,与25000大关只差近50点,并且为自去年6月底以来首次企稳百天平均线,同时成交额增至1783亿元,成份股中有53只上升,仅10只下跌,升势全面且以全日高位收市,转势讯号明显。 近日市场中亦出现资金轮换,美国加息预期升温,令金融股于早前先行炒上,汇丰(0005)曾连升七日,股价暂按年升16%,报54.4元;友邦(1299)止三连跌后,今日大幅抽升5.7%,今年升12.8%,企稳百天线以上,报88.7元;平保(2318)今年暂弹17%,今飙7%,报65.8元。 市场开始预计美国将于3月开始加息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据了解,在2012年南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自2013年1月起,参保单位及职工2013年缴费基数在2012年度缴费基数基础上暂按10%增长,并按增长后的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南昌市社保经办机构利用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各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预征社会保险费。 同时,2012年南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全市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审,参保单位根据审核的缴费基数缴费,对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预征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多退少补
[税务实务] 7个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分享]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需要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符合条件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山东省自2005年起,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