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要求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修订前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