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使用说明 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请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请求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100万元)、代替物(例如:米一斤)或有价证券(例如:台积电股票一张)时,得请求法院核发的一种文书。例如:甲向乙买一支2万元的手机,乙已经把手机交给甲,可是甲迟迟没有付钱,乙就可以检附甲、乙间的买卖契约为证据,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后20日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就自动失效,乙原来支付命令的声请就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因承兑汇票的各类不同,其相应承兑人可根据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承兑公司
财务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的,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的可接受度一般由承兑人的资质决定,财务公司的资质远高于普通企业。加之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已不存在票据印制的过程,不需延续纸质商业汇票印制的现行规定,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界定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既真实反映了票据的信用状况,又可鼓励财务公司更好地利用商业汇票服务于集团成员单位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日前,一场诉至美国高院的债务官司,成为了国际证券市场,乃至国际政坛上热议的话题。法庭上对峙的双方,是阿根廷共和国及纽约亿万富翁保罗·辛格(Paul Singer)麾下的对冲基金。根据美国高院于2014年6月16日的最终判决:阿根廷输,保罗·辛格赢
本案是以两间银行因债务人未为偿债,后来发现债务人(本案被告D)的家庭间曾经发生继承关系,因此主张继承协议是脱产行为,因此依照民法第244条第1项主张撤销法律行为。 对于其中一间银行,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于107年5月8日,继承协议成立在5月25日,登记不动产为被告A所有的时间为5月30日,从这时开始一位誊本上的登记而有公式效果。而这间银行正是在108年7月12日申请过建物电子誊本,而已经知道建物有分隔继承登记的事实,且已有对被告D的执行名义而可以查阅期财产资料,换句话说,诈害债权的主张依照民法第245条规定:“前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年间不行使,或自行为时起,经过十年而消灭
临沂红棕榈置业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表决通过。 2019年11月4日,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鲁13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破8-1号决定书,指定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商业承兑汇票是有兑付期限的,在商票到期之后,持票人可以操作提示付款以督促承兑人兑付该商票。如无特殊情况的话,承兑人是会及时兑付,但是也有一些异常情况,比如说承兑人拒付到期商票。 那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无力支付的,收款人可以和付款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收款人可以起诉付款人
依照民法第928条[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如果不依照契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暂时禁止债务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债务人日后仍不清偿债务,就可以用这些物品来抵债。留置权可分为一般留置权与特定契约留置权。一般留置权即民法第928条规定,特定契约留置权例如在租赁契约中,依照民法第445条规定,不动产出租人因租赁关系而对放置于不动产内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或是民法第929条[2] 商人因营业关系而保管、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