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元惠”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民间借贷原告证据有哪些?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本文有5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007年1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公司将已为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其对丙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所有的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对价过户给甲公司。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甲公司公司未向丙公司进行通知,该转让协议也未在甲、乙公司之间实际履行。2009年8月10日,乙公司因另一纠纷与丙公司的诉讼案件在某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将与甲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旨在证实债权转让以外的另一事实,丙公司因此得知《债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按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民法第98条定有明文。所谓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乃在两造就其意思表示真意有争执时,应从该意思表示所植基之原因事实、经济目的、社会通念、交易习惯、一般客观情事及当事人所欲使该意思表示发生之法律效果而为全盘观察, 以为其判断之基础,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书据中一二语, 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又同法第348条第1项明定,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
家事事件之审理是否公开?小孩上课无法出庭时,法律作何规定?又为保障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思之权利,作何规定? 因为家事事件多涉及当事人间不欲人知的秘密事项,为了保护家庭成员之隐私及名誉、发现真实,以圆融处理,故于家事事件法第9条第1项本文明定以不公开法庭行之。故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无论于法庭内、外,均须遵守家事事件法第9条所定不公开审理之规定。如法官允许他人旁听时,应让当事人或关系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并应载明于笔录,宣示允许旁听之理由(参见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10条及第11条)
陕西渭南市华州区一12岁男生从上个月开始,多次在学校发生抽搐,家长说是因英语老师打孩子所致。 陕西渭南市华州区一12岁男生从上个月开始,多次在学校发生抽搐,家长说是因英语老师打孩子所致,华州区教育局表示,如能证明是此原因,该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就得承担。 6月20日,华州区居民李先生说,儿子明明(化名)在县城附近的华州区阳光小学上六年级
巴尔宾当天接受俄罗斯卫星通讯社采访时说,丹麦方面迄今没有公布“北溪”调查进展和结果的相关信息,也未与俄方合作。丹麦方面如此保密引发许多疑问。 巴尔宾说,外界普遍认为“北溪”管道泄漏经过精心准备
兄弟姐妹间房屋赠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解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为规范网络庭审活动,完善网络庭审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定,结合本会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等可以依托本会网络庭审平台,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开庭、调解等全部或部分环节。 上述在线证据交换、听证、开庭、调解等活动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今天上午,有关于“东门车站一对男女与警察起冲突”的视频在微信群、朋友圈内流传。 从网友拍摄的视频内容看到,事发于定海东门口附近,多名民警控制住了两名中年男女。 上午11点13分浙江定海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官方情况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2018年11月6日7时7分左右,童某(女,50岁,定海白泉人)驾驶电动车由西往东经过环城东路与解放东路路口时,因在停止线上越线停车,被现场管理的保安人员纠正违法,童某当场辱骂保安及交警,遂民警将其带到人行道上,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