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论文
设计史论(2021年2月 第3卷 第1期) 祝帅,北京大学现代广告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高级研修计划”特邀专家、中国新闻史学会博物馆与史志传播研究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是文化部第三届青联常委、中华美学学会会员、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清华大学出版社《未名设计论丛》主编。发表A&HCI、CSSCI 期刊论文、评论等60 余篇;《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全文转载10 篇
现任科研处处长,1982年8月出生。浙江省企业管理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浙江工商大学浙商研究院(首批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兼职研究员,浙江师范大学浙中发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浙江师范大学产业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义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首批社科专家。 所获荣誉:金华市“321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义乌市“133创新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浙江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浙江省经济管理案例大赛优秀指导教师奖
本摘要是指在撰写论文时,需要对论文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本论文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成果。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相关问题日益突出,本交所写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的题目,论文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的主要内容和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研究重点。介绍研究的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的研究背景和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的研究动机,以便更好地理解研究的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的意义和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的价值、荷花淀》的和谐之美国内外研究、荷花淀》的和谐之美国内研究,本文提供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研究方法和荷花淀》的和谐之美数据来源,荷花淀》的和谐之美研究的方法和荷花淀》的和谐之美数据来源,以便了解研究的论文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叶险明,内蒙古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马哲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央“马工程”专家。迄今为止,在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这三种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5篇,所发学术期刊论文大多被《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社会科学文摘》《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等报刊转载和转摘,个人代表性专著有《马克思的工业革命理论与现时代》《世界历史视野中的哲学》、《“知识经济”批判》《世界历史理论的当代构建》等。个人获2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3项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研究表明功能糖对营养代谢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家禽生长性能及植物的抗逆和抗旱等均具有良好的生物学活性并在上述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近年来随着糖链制备技术的日渐完善针对生命健康的系列功能糖产品不断被推出功能糖开发在生命健康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功能糖研究技术及产业化发展状况重点论述了功能糖在健康领域的主要产品、研发动向及科技创新情况
教育部日前印发《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强调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这份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高等学校应当配齐建强思政课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由于道路测试存在数据量少、成本高昂、极端场景难以实现等诸多问题,99%以上的自动驾驶测试将在模拟仿真情况下进行。因此,模拟仿真测试是保障自动驾驶安全的核心技术。如何在模拟环境下有效测试成为模拟仿真的技术难点
首页统计学堂科技论文会议论文与期刊论文有哪些区别? 会议论文是指科研人员为参加学术会议提交的或在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它属于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的学术交流会议通常都会出版自己的论文集,会议上宣读的文章都会收录进去。 简而言之,会议论文就是在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发表的文章,下面简单列举几项会议论文与期刊论文的不同之处
为了全面提升青年教师职业能力,应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张权院长邀请,11月7日下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语学院张立新教授和东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李晨博士来校做了专场学术报告并聘请两位专家为我院客座教授。张立新教授是大学英语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出版专著3部,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0余篇;李晨老师曾荣获全国高校英语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省级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李晨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大学英语教学生态系统研究”
本文探讨在我国当前进行政府再造、推动亚太营运中心,而同时政府施政之效率 、公信力、公正性,以及正当性却又遭受质疑的情势下,法规命令订定程序是否应移植美国 行政程序法的“预先公告程序”。 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学界与行政实务界对于“法规命令预先公告程序”的沿革背景,借此说明 此一制度的可能内容。接下来提出四个理由支持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草案纳入“法规命令预先 公告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