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第2号)以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告》精神,我市保险机构自2015年6月16日起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工作,规范相关部门执法服务行为,现对在车辆年检办理相关业务中,进一步明确审核车船税的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6月16日前,没有购买交强险和车船税的,当事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购买车船税,年审业务上传窗口审核应审查交强险单中是否有车船税的本年度签注或免征签注,留存该交强险单可一并作为车船税的凭证存档资料。 二、6月16日前,已购买交强险,没有购买车船税的当事人在8月31日前仍可以到驾协单独购买本年度车船税
立足于雄厚的经济基础和人才研发实力,致力于打造专业的智能装备系统服务和配套商。 2009年1月,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鲁科高字【2009】12号文,海汇集团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集团被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10年10月,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批准,金银河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严格审查、公示后确认的资质,是国家针对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综合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成长能力等方面进行的全方位权重考评,是目前国内对企业在科技综合实力方面最权威的评定。本次认定,不仅是金银河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充分肯定,也对提高公司科研水平,推进技术创新、人才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28日。根据国家分税制改革安排部署,原深圳市税务局分设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国税局”)是深圳市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厅级全职能局
近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了《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温财社〔2017〕502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需废止《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 温州市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日前,我公司正式收到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对公司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和研发人才结构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和认定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凡1996年底前,已在我省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省局统一制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这次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
按照《珙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9年在岗残疾职工就业认定的通知》(珙残联〔2020〕13号),各用人单位对2019年度残疾职工就业情况进行了网上申报,根据珙县财政局、珙县地方税务局、珙县残联关于转发《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的通知》(珙财发〔2016〕41号)文件精神,经审核,现将认定情况公示于后(详见附件)。 本公示期限为: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28日,如有异议,请用人单位在公示期间同县残联联系,逾期未联系的,视为无异议。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五批、2016年度第十二批、2017年度第七批和2018年度第五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