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了《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温财社〔2017〕502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需废止《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
温州市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与上级文件规定一致,《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需立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