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相互尊重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合作原则等。订立集体合同采用的是书面形式,其期限为一到三年的时间,如果有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等,是需要经过另一方的答复即可。 1.合法性原则,集体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西安正珊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和咸阳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两个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西安市和咸阳市工商局注册的正规家庭服务机构,两个公司隶属于一个集团、同一法人的独立公司。咸阳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金60万元,总投资超过600万元,办公场所总面积约800多平米下设阳光技能培训学校、建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鑫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咸阳阳光书画院,在2011年咸人社发[2011]127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服务、劳务输出)。目前已向员工制员工提供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公司运行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完整规范,员工培训设施和条件完备,服务工具齐全,各连锁店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发展”的管理模式,力求规范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行,同时具有比较完整的独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义务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采纳“二倍工资罚”的惩罚性规定,通过赋予劳动者两倍工资请求权来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其违法行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最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人甲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社保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它或多或少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企业而言,其实员工的社保是一件比较头疼的事情,因为企业可能会存在不用的员工,比如说是: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等,那么这些人的社保企业应该如何缴纳呢?下面今元人才官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是不到一年的临时工,但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报酬,则须按照实际雇佣关系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而纷纷采取先辞退员工,之后再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极其盲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即将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其同当事人
��本报讯(记者 李建军)日前,恩阳区人社局将巴中联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终止部门联合惩戒。 ��2019年7月,恩阳区人社局接到贺春华、邵容梅反映称,巴中联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28820元。经调查,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情况属实
【HR法律课堂】劳动者未主动告知就职履历,是否构成欺诈? 加藤公司在招聘网站看到周杰的求职简历,后约其面试,面试时,加藤公司没有要求周杰提交简历,面试后决定以10000元/月录用周杰。周杰2016年3月2日入职,3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周杰按加藤公司的要求填写《入职登记表》,记录2016年1-3月在中欧公司工作,4月初加藤公司HR在审查中发现,周杰填写的就职履历与HR在网上下载的简历不一致,遂认为周杰存在履历欺诈,要求周杰返还工资、油费补贴等,因此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可见,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才有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了解,劳动者则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且所告知的情况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