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立法院社福卫环委员会昨(7)日审查就业保险法修正草案,劳动部与立委已达成共识,将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的年资,从一年缩短为六个月,以及失业劳工请领失业给付等待期由目前14天缩短为七天。 但立委们对于失业劳工申请失业给付年资,是否由目前一年缩减为六个月,仍有歧异,连带牵连上述两项共识,最后决定保留“就业保险法”第11条修正案,交付 朝野协商。劳动部认为,失业劳工申请失业给付年资若缩减为六个月,对于失业保险冲击很大,而且将引发道德风险,会有部分劳工工作六个月,故意遭解雇,请领 失业给付六个月,再工作六个月,再故意遭解雇
4000吨级的海巡舰,单艘建造成本为26亿0925万元。图为台船公司即将开工建造的4000吨级海巡舰示意图。(图撷取自台船公司网页) 〔记者罗添斌/台北报导〕海巡署4000吨级与600吨级海巡舰,首艘舰的动工时间将提前到今年1月启动,单舰建造成本也首度曝光
行政院上周四院会通过《国土计划法》修正草案,重大建设可不受《国土计划法》限制,现正在进行的县市国土计划也可能因此延期。对此,当年推动立法的前国民党立委邱文彦感叹,此举等于架空《国土计划法》。(本报资料照片) 行政院上周四院会通过《国土计划法》修正草案,重大建设可不受《国土计划法》限制,现正在进行的县市国土计划也可能因此延期
对2002年总统提名和立法院行使同意权的情况调查问卷001 2002年总统提名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委员和司法院大法官,经立法院同意。对于总统提名函立法院行使同意权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受访者认为,对总统提名之考试院长满意、考试院副院长满意、考试委员满意、监察委员不满意、大法官不满意;对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使考试院长同意权很满意、考试院副院长同意权不满意、考试委员同意权满意、监察委员同意权满意、大法官同意权满意;对国民党立法院党团行使考试院长同意权很满意、考试院副院长同意权很不满意、考试委员同意权不满意、监察委员同意权不满意、大法官同意权满意;对亲民党立法院党团行使考试院长同意权很满意、考试院副院长同意权不满意、考试委员同意权满意、监察委员同意权不满意、大法官同意权不满意;对台联党立法院党团行使考试院长同意权很满意、考试院副院长同意权不满意、考试委员同意权不满意、监察委员同意权不满意、大法官同意权不满意
立法院第9届第8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请审议“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请审议“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三百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李俊俋等19人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十条及第三百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何志伟等32人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三百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员洪宗熠等20人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三百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周春米等23人拟具“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2006年5月16日宪法诉讼法修法小组召开会议,由吴志光教授担任召集人,并讨论该会所提出之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对案条文修正稿。 2006年4月18日宪法诉讼法修法小组召开会议,由吴志光教授担任召集人,会中讨论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所拟之对案条文。 2006年3月23日宪法诉讼法修法小组召开会议,由吴志光教授担任召集人,并经讨论后,对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未纳入宪法诉愿制度提出数项决议
2008年3月:兵缺代理年资采计,在兵缺自救会与全国教师会三年多的合力催生下,于立法院完成三读修正《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3条,采计年资。受惠5000多人。 2009年1月:幼教纳编前年资采计,在全国教师会与幼纳自救会半年多的合力催生下,闪过相似性质的保育员年资采计的漩涡,于立法院完成三读修正《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8条,采计年资
大法官三人小组审查竣事,提请大法官全体审查会待审查(含受理及不受理)之案件(106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案件,不分年度, 编列案号为会台字O号;自107年1月1日起所收案件,依收案年度、字别、号数,编列案号为O年度O字O号) 1. 立法委员林德福等39人 会台字第13088号 为立法院通过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认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及第141条、**惯例及宪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 2. 立法委员李俊俋等38人 会台字第12351号 为国家安全会议职权与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权限疑义事件,认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之职权不明,且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之职掌互相冲突,有违宪疑义,并司法院释字第461号解释应有补充解释之必要,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近年国内外企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保护经营利益,往往会要求各部门、不分职位或不论是否会接触营业秘密的劳工,都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 然而台湾企业滥用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情况严重,所以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法,于104年12月16日生效,明确竞业禁止条款应符合之要件及竞业期间最长(不得逾2年)。简要应符合条件如下: (3)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不得逾越合理范围(4)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且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若雇主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中任一规定,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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