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
呢篇生人传记 需要补充更多可供查证嘅来源。 唔该帮手添加可靠来源,针对在生嘅人而查证唔到嘅内容会被即刻拎走。 刘俊雄(1951年1月4号—)系台湾政治人,民主进步党籍前立法委员
大法官三人小组审查竣事,提请大法官全体审查会待审查(含受理及不受理)之案件(106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案件,不分年度, 编列案号为会台字O号;自107年1月1日起所收案件,依收案年度、字别、号数,编列案号为O年度O字O号) 1. 立法委员林德福等39人 会台字第13088号 为立法院通过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认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及第141条、**惯例及宪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 2. 立法委员李俊俋等38人 会台字第12351号 为国家安全会议职权与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权限疑义事件,认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之职权不明,且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之职掌互相冲突,有违宪疑义,并司法院释字第461号解释应有补充解释之必要,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针对今日又发生公众人物私密影像散布事件,相关修法进度又再次受到关注。目前正值性私密影像“四法联防”草案的修法协商阶段,妇女救援基金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严厉谴责散播他人性私密影像的行为,并向政府提出2项诉求,呼吁共同保护受害人,并期待尽速完成立法: 依妇援会的统计显示,有高达6成的案件是合意或自愿拍摄,而后被用以威胁。但在修法协商中,法务部却声称用现行刑法的“一般恐吓罪”即足以制裁,此说饱受分朝野各党立法委员批评,卫福部也未表支持
A参加立法委员选举,并经本院许可设立政治献金专户在案。B为A二等亲以内之亲属,非本法所定得收受政治献金者,本院于B私人账户查获○○○等人捐赠予A拟参选人共计新台币70万元政治献金,违反政治献金法第5条规定,依同法第27条第2、3项规定按其收受金额处3倍之罚锾,处新台币210万元,并没入违法收受之政治献金新台币70万元。 政治献金法案例(第11条第1项) A参加立法委员选举,经本院许可设立政治献金专户在案
民主进步党提名就任台北市议员不到五个月(约四年任期的九分之一)的梁文杰先生竞选立法委员。此项行为值得全民加以关注。 一般认为,候选人竞选时要求选民付托议员权责,事实上,于当选之日就与选民签订了契约,承诺在议员任期中克尽职责,除了不可抗力的缘故外,不会擅离职守
不一样的重阳节!10日在杨梅后火车站热闹展开,今年是杨梅区公所首次办理“重阳怀旧金曲音乐会”,在重阳节前夕特别邀请金曲歌王翁立友、怀旧情人-方季惟、经典歌王-余天和大家共度佳节,期盼长辈们有一个幸福的音乐飨宴。 桃园市长郑文灿表示,每逢佳节倍思亲,我们特别举办这场怀旧金曲音乐会,目的是希望鼓励大家多陪伴长辈,在重阳佳节与他们同乐,今年首度办理,我们也感受到许多人的热情,这就是杨梅的人情味。今年适逢锡福宫建醮,带动了整个杨梅地区热闹的人潮,也特别感谢锡福宫赞助三万元的抽奖礼品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将虐童修正为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台中市长卢秀燕表示,虐童虐婴罪不可赦,增加刑度是符合社会期望的进步立法,希望中央、地方携手,创造更美好的环境,让法律备而不用、让虐童虐婴绝迹。 大里太平立法委员参选人庄子富表示,乱世用重典是台湾当务之急,近期随机杀人、性侵、虐童等重大治安案件层出不穷,人民生活在惴惴不安之中,如果法律不能充当我们最后的靠山,那人民还能依赖什么?庄子富说,未来如果进入立法院,会把相关刑法规范拿出来彻底检视一遍,把刑度不足的地方通通补足,以严法制止社会问题,甚至认为无期徒刑还不够。 庄子富表示,非常支持妈妈市长所说,法律应该备而不用,因此对于虐童虽然三读通过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但还是有进步空间,虐童是把把手无寸铁的孩童置身于地狱般的环境,身心灵遭受极大的痛苦,如此罪大恶极之人,难道不能把刑度提高到死刑吗? 庄子富提出案例,震惊社会的小灯泡案件、肉圆爸案件、甚至是真人实事改编的韩国电影《希望:为爱而生》里的素娥等等,哪一件不令人发指
大法官三人小组审查竣事,提请大法官全体审查会待审查(含受理及不受理)之案件(106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案件,不分年度, 编列案号为会台字O号;自107年1月1日起所收案件,依收案年度、字别、号数,编列案号为O年度O字O号) 1. 立法委员林德福等39人 会台字第13088号 为立法院通过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认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及第141条、**惯例及宪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 2. 立法委员李俊俋等38人 会台字第12351号 为国家安全会议职权与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权限疑义事件,认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之职权不明,且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之职掌互相冲突,有违宪疑义,并司法院释字第461号解释应有补充解释之必要,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立法院第9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立法院秘书长、立法院法制局局长就“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业务”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二、审查委员陈亭妃等21人拟具“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赖瑞隆等17人 拟具“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某甲为让更多的弱势族群及家庭享有租税公平,建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5之但书,应将“空中大学”文字删除,修改将纳税义务人之子女就读空中大学缴交之学费,亦一并纳入所得税法教育学费特别扣除中,乃于97年9月20日向立法院,申请游说全体立法委员之登记,期间自97年9月26日至98年9月26日止,并经立法院核准在案。惟某甲于游说终止后,迄至98年10月09日,始向立法院申请游说终止登记,并申报财务收支报表。 依游说法第13条第3项规定,游说终止后10日内,应申请终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