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为让更多的弱势族群及家庭享有租税公平,建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5之但书,应将“空中大学”文字删除,修改将纳税义务人之子女就读空中大学缴交之学费,亦一并纳入所得税法教育学费特别扣除中,乃于97年9月20日向立法院,申请游说全体立法委员之登记,期间自97年9月26日至98年9月26日止,并经立法院核准在案。惟某甲于游说终止后,迄至98年10月09日,始向立法院申请游说终止登记,并申报财务收支报表。
依游说法第13条第3项规定,游说终止后10日内,应申请终止登记。是以,某甲未于游说终止后10日内,向立法院申请终止登记,违反规定,应依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