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说要改建房屋,要终止租约,我可以请房东补偿我搬家的费用吗?
房东应该多久前通知我?需要证明真的有改建的计划吗?我可以请房东补偿我搬家的费用吗?
依照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10条[1],房东要改建房屋(重新建筑而收回房屋),可以主张终止租约,相关注意事项如下面说明。
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10条:“
I 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终止租赁契约,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一、承租人毁损租赁住宅或附属设备,不为修缮或相当之赔偿。
二、承租人迟付租金或费用,达二个月之租额,经催告仍拒缴。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住宅转租于他人。
四、出租人为重新建筑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规定得提前终止租赁契约。
II 出租人依前项规定提前终止租赁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期限,检附相关事证,以书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规定终止者,于终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项第四款规定终止者,于终止前三个月。”
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出租人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提前终止租赁契约者,其应检附之相关事证,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之拆除执照。
二、属建筑法第七十八条但书规定得免请领拆除执照之证明文件。”
同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