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
工作地点为“全国”的约定是否有效? 王某于2000年7月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担任西南地区某省的区域经理。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约定的是“全国”。王某在该省一直工作至2018年1月,A公司决定调动王某至东北地区某市工作,并向王某承诺不降低工作条件及工资待遇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青年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不能与全省引导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县选四支招募计划中的支企岗位、公益性岗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违法分包,如何规避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违法分包主要指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如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组织,一旦施工工人发生事故,极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公司将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是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书,将员工派往用工企业,使其在用工企业的管理下参与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与员工两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企业两者之间是普通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理应与被外派员工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限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务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南洋之星集团(NANYANG STAR GROUP)是一家新兴的现代化大型船舶修造集团,成立于 2011年12月。 集团总部位于舟山市定海区
今年前两个月,本市已核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0.52亿元。今年将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通过降低社保费率、加大失业保险返还力度等一系列举措为企业减负,支持企业稳定就业,推动北京高质量发展。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日前介绍,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将主要从加大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兜底保障这三方面入手,“重点在‘降、返、补’”
【案情】: 陈某进A公司时,被收取服装押金200元。一年后,在陈某离职时,要求A公司退还200元服装押金,A 公司以工作服陈旧为由,拒绝退还200元押金。陈某向A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A公司退还押金200元
年前做好的应聘计划,因为疫情全都被打乱;神往已久的好公司,今年突然停止招聘;同一个岗位,竞争比往年更激烈了……2020年高校毕业生达874万人,人数再创新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不少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联合发文部署,2020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下称“百日招聘”活动)于2020年5月11日拉开帷幕
简单来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考察对方设立的双向选择期,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好试用期。 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是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