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书,将员工派往用工企业,使其在用工企业的管理下参与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与员工两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企业两者之间是普通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理应与被外派员工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限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务报酬。

因而,与员工存有劳动关系的是派遣企业,即用人单位。

被外派员工在无工作期内,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理应依照不低于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规定,向其按月支付酬劳。

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则是补充形式,只有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是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指是续存时间不超出6个月的职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指是为主营业务职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职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指是用工企业的员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故没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别的劳动者代替工作的岗位。

1、(不可再派遣)用工企业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再外派到别的用人单位。

2、(不可向本企业派遣)用人单位不可开设劳务派遣企业向本企业或是所属单位外派劳动者。

3、(外派劳动力不超出10%)用工企业理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总数,采用的被派遣员工总数不可超出其用工总量的10%。

4、(不可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派遣企业不可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招用被外派劳动者。

5、(同工同酬)劳务派遣职工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被外派劳动者具有与用工企业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企业理应依照同工同酬标准,对被外派劳动者与本企业类似职位的劳动者实施同样的劳动报酬分派办法。用工企业无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参考用工企业所在城市相同或是相仿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