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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
    发表于 2025-08-25 exchanged traded 利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 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 得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于外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 交易之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包含但不限于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 ETF)、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以下简称外国子基 金)、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在国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含指数股票 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 (以下简称本国子基金),但不得投资于 其他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本基金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本国及外国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 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将至少投资本基金净资产之百分之七 十以上(含)于经理公司经核准或申报生效在中华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 托基金(以下简称“经理公司子基金” )及依境外基金管理办法得于中华民国境内募 集及销售之贝莱德资产管理所属集团公司所发行或经理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 份或投资单位,以及贝莱德资产管理所属集团公司所发行或经理而于外国证券集 中交易市场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交易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 资单位(包含但不限于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 ETF) 、反向 型 ETF 、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 (以下简称“贝莱德集团公司外国子基金” )

    高雄环狀轻轨捷运起于凯旋三路与一心路口北侧之台铁前镇调車场
    发表于 2025-08-20 廊 o1 候车站

    高雄环狀轻轨捷运起于凯旋三路与一心路口北侧之台铁前镇调車场,沿凯旋路旁之台铁臨港线路廊往南布设轻轨设施,直至凯旋四路南端终点后,右转进入成功二路续往北行,于成功路与新光路交叉路口C8 車站沿着海边路布设,至新田路、英雄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利用现有自行車道路廊,经光荣码头跨越爱河至真爱码头,进入驳二特区,至七贤三路口转臨海二路至C14 車站可与捷运橘线O1(西子湾站)转乘。路线续布设于目前为自行車道之臨港线铁路路廊,往北沿台铁园道至美术館,沿美术館路布设,行经市立聯合医院后于农十六衔接大顺一路,再续沿大顺一~三路往东南方向布设,最后于中正路口西南隅之凯旋公园布设轨道衔接凯旋二路旁之台铁臨港线路廊后,沿路廊接回起点,路线全长约22.1 公里,预定设置36 处候車站,详如附图1 所示。其中C1~C14 路段(含机厂),全长约8.7 公里,为目前进行之第一阶段工程,详如附图2 所示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
    发表于 2025-10-06 exchanged traded 利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 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 得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于外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 交易之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包含但不限于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 ETF)、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以下简称外国子基 金)、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在国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含指数股票 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 (以下简称本国子基金),但不得投资于 其他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本基金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本国及外国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 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将至少投资本基金净资产之百分之七 十以上(含)于经理公司经核准或申报生效在中华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 托基金(以下简称“经理公司子基金” )及依境外基金管理办法得于中华民国境内募 集及销售之贝莱德资产管理所属集团公司所发行或经理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 份或投资单位,以及贝莱德资产管理所属集团公司所发行或经理而于外国证券集 中交易市场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交易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 资单位(包含但不限于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 ETF) 、反向 型 ETF 、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 (以下简称“贝莱德集团公司外国子基金”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兩岸关系协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
    发表于 2025-08-05 便 兩 利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兩岸关系协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兩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量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透过签署“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兩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品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机制

    一、为执行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发表于 2025-09-14 六 連 利

    一、为执行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处(以下简称行政执行处)得依职权或依义务人之申请,于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酌情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 (一) 义务人依其经济狀况,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二) 因天灾、事变,致义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文章预览 : 档号:embqa/ksr/21/93 教育局通
    发表于 2025-10-04 利 emb 教统

    文章预览 : 档号:EMB(QA/KS)R/21/93 教育局通告第 2/2004号 (前编号为教育统筹局通告第2/2004号) 非牟利幼稚园租金发还计划 [注:本通告应交—— (a) 各幼稚园及附设幼稚园班级的学校校监—— 备办;以及 (b) 各组主管—— 备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告知幼稚园校监有关非牟利幼稚园获租金发还的资格准则详情,并提醒现正获发还租金的幼稚园校监应遵守的事项。2002年5月8日发出的教育统筹局(教统局)通告(前称行政通告)第21/2002号现予取消。 背景 2. 所有根据《税务条例》获得豁免缴交税项的非牟利幼稚园均可申请參加幼稚园租金发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
    发表于 2025-08-21 盧 丹 蘭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外国之有价证券及中华民国之上市、上柜股票、承销股票、上市受益凭证、公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金融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及经财政部核准于国内募集发行之国外金融组织债券。经理公司并应依下列规定进行投资: 1.本基金投资之外国有价证券,以在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香港、新加坡、英国、德国、法国、荷蘭、芬蘭、义大利、西班牙、瑞典、瑞士、奥地利、盧森堡、匈牙利、比利时、丹麦、挪威、葡萄牙、爱尔蘭等经金管会核准之外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交易之股票或债券,或经金管会规定之外国著名评鉴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

    东海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八条第
    发表于 2025-08-11 st019 checkbox 利

    东海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项,请详阅: 为办理本活动于联系及相关业务执行之考量,需搜集您参与活动所需之相关个人资料。 二、 搜集之个人资料類别: 三、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期间:本活动筹备、进行期间。 对象:与本活动业务相关之校内(外)单位、监督或主管机关

    东海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八条第
    发表于 2025-08-26 checkbox 利 tick

    东海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项,请详阅: 为办理本活动于联系及相关业务执行之考量,需搜集您参与活动所需之相关个人资料。 二、 搜集之个人资料類别: 三、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期间:本活动筹备、进行期间。 对象:与本活动业务相关之校内(外)单位、监督或主管机关

    一、鉴于学校使用云端资通服务如google表单等搜集个人资料
    发表于 2025-08-17 降 利 金

    一、鉴于学校使用云端资通服务(如Google表单等)搜集个人资料时,可能因设定不当而增加个资外泄及资安风险,请使用资通系统或云端资通服务搜集教职员、学生及家长个人资料者,应注意旨揭事项,以“最小化”为原则,降低风险。 二、另提醒教职员工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应注意以下法规: (一)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8条第1项“公务机关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致个人资料遭不法搜集、处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当事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第1项“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有关特种资料的搜集、处理或利用规定,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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