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 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 得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于外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 交易之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包含但不限于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 ETF)、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以下简称外国子基 金)、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在国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含指数股票 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 (以下简称本国子基金),但不得投资于 其他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本基金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本国及外国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 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将至少投资本基金净资产之百分之七 十以上(含)于经理公司经核准或申报生效在中华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 托基金(以下简称“经理公司子基金” )及依境外基金管理办法得于中华民国境内募 集及销售之贝莱德资产管理所属集团公司所发行或经理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 份或投资单位,以及贝莱德资产管理所属集团公司所发行或经理而于外国证券集 中交易市场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交易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 资单位(包含但不限于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 ETF) 、反向 型 ETF 、商品 ETF 及杠杆型 ETF) (以下简称“贝莱德集团公司外国子基金” )。 经理公司将优先考虑投资于经理公司子基金及贝莱德集团公司外国子基金,且投 资于经理公司子基金及贝莱德集团公司外国子基金之比例得提高至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