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前项八所列之有价证券;原则上,基金于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上述国外地区之有价证券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九十,最低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五十,投资于上述国外地区所发行之债券总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五十,而投资于美洲、欧洲及亚洲等三地区,各投资地区之有价证券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但上述投资地区发生下述特殊情况,迄恢复正常后一个月止,依经理公司之专业判断,为分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