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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
    发表于 2025-08-21 盧 丹 蘭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外国之有价证券及中华民国之上市、上柜股票、承销股票、上市受益凭证、公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金融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及经财政部核准于国内募集发行之国外金融组织债券。经理公司并应依下列规定进行投资: 1.本基金投资之外国有价证券,以在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香港、新加坡、英国、德国、法国、荷蘭、芬蘭、义大利、西班牙、瑞典、瑞士、奥地利、盧森堡、匈牙利、比利时、丹麦、挪威、葡萄牙、爱尔蘭等经金管会核准之外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交易之股票或债券,或经金管会规定之外国著名评鉴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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