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 档号:EMB(QA/KS)R/21/93 教育局通告第 2/2004号 (前编号为教育统筹局通告第2/2004号) 非牟利幼稚园租金发还计划 [注:本通告应交—— (a) 各幼稚园及附设幼稚园班级的学校校监—— 备办;以及 (b) 各组主管—— 备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告知幼稚园校监有关非牟利幼稚园获租金发还的资格准则详情,并提醒现正获发还租金的幼稚园校监应遵守的事项。2002年5月8日发出的教育统筹局(教统局)通告(前称行政通告)第21/2002号现予取消。 背景 2. 所有根据《税务条例》获得豁免缴交税项的非牟利幼稚园均可申请參加幼稚园租金发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自1994/95年开始,教统局(前教育署)已设有一个监察机制,以一套既定的准则评审所有參加这项计划的幼稚园是否合资格继续获发还租金;而同一套准则亦适用于评审所有新申请加入计划的幼稚园。在200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