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经研究,现将有关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工作,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市综函〔2016〕122号文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下列时间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以及企业、人员和相关诚信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及时录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完善诚信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工作。 (二)2017年3月1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以及企业、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省一体化平台,特别是2012年以来的建筑工程和2007年以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数据完善齐全地录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于设计专利准用之。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定期间,于设计专利申请案为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四项所定期间,于设计专利申请案为十个月
区间测速的测速设备安装在高速路面的正上方龙门架上,通常采用“两点抓照”的方法,进入区间测速路段拍一张,驶出区间测速路段再拍一张。 车辆变道时不会影响测速结果,在前后两个测速点的监控设备均是分车道抓拍,即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从最左边车道变线到最右边车道,电脑系统也可以进行自动识别比对,不会影响区间测速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上海第一医药(600833)汇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光启药店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案》(沪市监徐处〔2020〕042019003600号)显示,上海第一医药汇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光启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其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第一医药汇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光启药店成立于2000年12月26日,负责人为万艳。上海第一医药汇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张怡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医药”,600833.SH)全资子公司
保健品包装生产 不能代替药品已是三令五申,但仍有不少消费者因不法商家的虚假宣传而上当受骗。虚假宣传也是近几年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的最主要因素。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北京市有关保健食品的投诉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投诉总数的近三成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七 十 八 条 禁止停车标志“禁21”,用以吿示不得停放车辆。但临时停车不受限制。设于禁停路段
“政者正也”。《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纪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少犯或不犯错误,应该是很有裨益的。2010年,逐期刊登《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本期为第二期,第四项提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高度重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等问题。 二、各地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和今年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三、各地请于2020年09月19日前,对辖区内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