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
2004年9月29日,安徽青年吴华林被地铁列车轧断右大腿和左小腿,他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15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以地铁无过错为由,适用合同法第条判吴华林败诉。吴华林对判决不服,委托我们申请再审,我们经过审查,发现一、二审判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判决却有错误,于是接受委托。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中民监字第12681号裁定:符合再审法定事由,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委托上海摩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哥伦比亚一批手环。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WORLD CUP 2018”商标的手环99980只,价值6658。67美元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上海市高阶人民法院21日上午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和***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农凯集团和***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有期徒刑16年,农凯集团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均不服,于2007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高阶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1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现场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未正常启用,属于不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在注册商标管理的过程中,商标局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说明的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文明路2号。 2021年11月24日,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廊坊市尚都新苑项目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规定6#楼悬挑脚手架的纵距1.5米,实际施工中6#楼北侧6层悬挑式脚手架的悬挑梁纵距2.8米,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劳动者如何运用恢复劳动关系这一项诉讼请求来维护权益? Z于2017年5月进入上海某家居公司的股东处工作,2017年8月上海某家居公司注册成立,与Z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经理,月薪为15000元。2017年10月,公司却单方解除了Z的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的解除决定,Z无法接受,因为自入职以来,一直都是在为公司认真工作,包括公司的注册成立等
2019年6月,黄愈到南宁一家公司从事打单员工作。公司迟迟未与黄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其办理个人社会保险。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10月24日,黄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