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
为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指定医院(专业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0年09月09日~2020年09月15日(5个工作日)。请对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县(市、区)残联反映
中国民航大学对2020学生公寓房屋修缮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中国民航大学2020学生公寓房屋修缮工程(项目编号:JJZB20201113) 本项目为中国民航大学2020学生公寓房屋修缮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南北区部分学生公寓外檐粉刷、房间粉刷、更换纱窗、更换窗帘、安装窗帘杆、更换门锁、更换或粉刷门、增加插座以及房间检修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4)人员配备:①正项目经理1名,具备建设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专业为建筑工程,且为本单位职工;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
(三)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二)必须是本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外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必须先转入本地; (三)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应由户籍地或暂住、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 (四)申请时核查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属地车管部门接受审验; (六)校车驾驶人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七)审验前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二、保险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免办理股票公开发行: (一) 经营艰困、财务状况特殊或并购后需要下市或撤销公开发行。 (三) 外商股东依外国人投资条例或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核准投资,持股比例占该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且对保险商品或服务创新有具体贡献,并经本会认定者。 三、保险公司依前点规定申请时,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一) 依前点第一款条件申请者:依保险公司之申请个案认定
本办法依团体协约实施办法及本会章程订定之。 本会设团体协约工会代表五人,由会员代表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 凡本会会员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年满二十岁,得被选为团体协约工会代表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办理2015年明日的教育、明日的学习“翻转教育-看见多元学习力”国际教育论坛,欢迎参加。 办理时间:104年5月12日(二)13:00~16:20,12:30开始报到,为维护活动品质,活动开始后20分钟将不开放入场。 办理地点:本市图书总馆际会听(高雄市前镇区新光路61号)
一、 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12年2月16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120016219号暨本局112年2月18日桃教中字第1120015387号函办理。 二、 旨揭研习规划如下: (一) 时间:112年4月8日(星期六)至112年4月9日(星期日)。 (三) 开设课程:由梦的N次方团队讲师及本市教师共同规划课程,开设24班,每班课程12小时,预计录取学员840人
随着大环境的变化,人们对日益增长精神文化素养需求在增加,成人高考择提供给许多考生一种参与学习提升学历的途径,湖南师范大学是湖南成人高考唯一一所双一流高校,报考湖南师范大学成人高考的条件是很多考生现在关注的,下文小编将主要给大家讲讲这一问题。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 2、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公告本校111学年度第2学期入学奖助学金名单暨奖学金账户确认须知。(不含繁星入学)Results of Entry Scholarship for the first Semester of the 2023 Academic Year and Verification of Recipient’s Bank 依据:文藻外语大学(日间部)奖助学金设置办法办理。 二、得奖同学均获发奖学金,以资鼓励
(三)土地登记规则第24条定之复印登记申请书及其附件。 (四)复印土地复丈及建物测量申请书原案。 (五)依档案法规定申请复印之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