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二)必须是本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外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必须先转入本地;

(三)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应由户籍地或暂住、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

(四)申请时核查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属地车管部门接受审验;

(六)校车驾驶人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七)审验前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