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免办理股票公开发行:
(一) 经营艰困、财务状况特殊或并购后需要下市或撤销公开发行。
(三) 外商股东依外国人投资条例或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核准投资,持股比例占该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且对保险商品或服务创新有具体贡献,并经本会认定者。
三、保险公司依前点规定申请时,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一) 依前点第一款条件申请者:依保险公司之申请个案认定。
1、经济部核发之营业登记事项卡影本。
2、保险公司出具之声明书。
3、股东为外商时须检附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核准投资之核准函影本。
3、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核准投资之核准函影本。
4、外商股东名册,并载明外商股东持股比例之计算。
四、 经许可免办理股票公开发行之保险公司,若因情况变更致不符合原申请时之条件者,须依变更后之情况重新申请免办理股票公开发行。
五、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会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金管保三字第○九六○二○九七二九○号函自即日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