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 据介绍,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解释(二)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月27日,直管五部在建工三村会议室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直管部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等26人参加。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培训。 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从法律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证据有效收集、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审批程序、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规定的变化等方面展开讲解,并结合直管部实际案例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交流,共同探讨了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的对策方法
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二百五十一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本报讯(记者胡玉菡)近年来,金融犯罪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违法犯罪不断增多,对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此,最高检提出,检察机关既要保护真正的“金融创新”,又要精准惩治“伪创新”的金融犯罪。近日,这句话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引发热议
中国网财经8月20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此次司法解释的修订对认可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态度较前是否有变化? 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民间借贷主体近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
继《证券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新开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2022年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22日正式施行,同时,应用了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废止。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业务团队,精心整理了新旧司法解释的对比,以飨读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 马常艳)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数据显示,2022年,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2376件3943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7933件14449人。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郝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郑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马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刘某、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巩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创刊于1999年10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校综合交叉性学术期刊。 期刊介绍网络首发当期目录全部期刊投稿指南期刊订阅联系我们邮件订阅RSS 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是由私法和经济法两种不同的制度范式构成的。这两种制度范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什么?对此,民法范式认为其保护的是体现于具体受害消费者的私人物品上的私人利益,而经济法范式则认为其保护的是体现于消费品交易秩序上的公共利益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1277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