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照
转知交通部有关为确保国内旅游及乘坐游览车安全,请协助宣导机关学校或团体于租用游览车时,应确认游览车客运业者是否依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9-4条提供车辆动态资讯介接至交通部公路总局资讯平台,请查照。 一、依据教育部106年11月1日台教社(一)字第1060157758号办理。 二、依交通部106年5月26日交路字第10650071161号令修正之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9-4条规定,自106年9月1日起,游览车客运业车辆应装置具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功能设备及设置营运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并维持正常运作及依公路主管机关管理需要提供车辆动态资讯介接至指定之资讯平台,储存资料并应保存一定期限,供公路主管机关检查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复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同一事件作成惩戒处分,权责机关是否须注销原行政惩处疑义一案,请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21日总处培字第103005416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前揭来函说明内容略以:旨揭疑义依“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附件1)及铨叙部历来函释(附件2),惩处处分与惩戒处分竞合,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同一违失行为作成惩戒处分之实体议决后,自无待权责机关再行注销,原惩处处分当然失其效力,惟为维护人事资料完整,仍宜于人事资料中详实注记;必要时,权责机关得将原惩处处分失效之事实,通知当事人知悉
主旨:有关“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聘雇人员给假办法”(以下简称给假办法)所定生理假并入病假之计算及陪产假3日之请毕期间一案,请 查照转知。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18日总处培字第1030053793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性别工作平等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