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交通部有关为确保国内旅游及乘坐游览车安全,请协助宣导机关学校或团体于租用游览车时,应确认游览车客运业者是否依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9-4条提供车辆动态资讯介接至交通部公路总局资讯平台,请查照。

一、依据教育部106年11月1日台教社(一)字第1060157758号办理。

二、依交通部106年5月26日交路字第10650071161号令修正之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9-4条规定,自106年9月1日起,游览车客运业车辆应装置具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功能设备及设置营运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并维持正常运作及依公路主管机关管理需要提供车辆动态资讯介接至指定之资讯平台,储存资料并应保存一定期限,供公路主管机关检查。

三、交通部公路总局业已完成建置游览车资讯平台,并将于106年10月底前完成介接所有游览车GPS资讯,各游览车业者车辆介接至该局平台之相关资讯,将于该局监理服务网(www.mvdis.gov.tw)揭露提供各界参考,请各级学校及团体(社团及宗教团体等)于举办各类活动租用游览车时,宜于契约订定过程中并同确认业者是否依上开规定装置具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功能设备并介接GPS资讯至本部公路总局资讯平台,避免游览车客运业者因违反上开规定情形致影响机关、学校或团体租用游览车之安全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