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公路总局修正制发“租用游览车使用应注意重要安全规定事项”

1.依据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111年7月14日南市观国字第1110897620号书函办理。

2.学校租用游览车时,应要求游览车客运业者确依“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84条,明订车辆出租时,除应符合同规则第19条之2(驾驶时间及休息时间)规定外,其单日出租车辆自车辆报到起至行程结束,调派单一驾驶人勤务不得逾11小时。

3.学校租用游览车举办各类活动,应避免行程规划不当或因临时增加景点或变更行程,致驾驶人工作与驾驶时间有不合理之处,致生危害行车安全之情事,请务必遵守交通运输法规规定,以维护旅游安全。

4.检附交通部公路总局修正制发“租用游览车使用应注意重要安全规定事项”1份。